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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作者:管理员来源:北京人事考试中心发布时间:2017-06-25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3]109号)文件精神,从2003年起,国家对在核能和核技术应用及为核安全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中从事核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管理。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英文名称:nuclear safety engineer,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核安全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一、组织领导
  北京地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培训和注册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核与辐射安全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综合知识》、《核安全专业实务》和《核安全案例分析》。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四、报考条件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类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6年。
  2、取得理工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
  3、取得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3年。
  4、取得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年。
5、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在核安全相关岗位上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核安全综合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核安全专业实务》和《核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三)在实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前,对长期从事核安全工作,已经达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并受聘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通过培训和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培训和考核认定的方法由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规定。
  (四)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专业人员,符合规定要求的,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五、考试报名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名缴费手续。
六、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七、合格证书
  符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合格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八、注册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每2年注册1次。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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